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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6月22日消息(記者孫瑩)中國之聲《央廣新聞》今天關註:沈某在超市買了過了保質期的啤酒和油辣子之後,依據《食品安全法》起訴超市,要求10倍賠償,超市強調沈某是知假買假,不予賠償。日前,北京一中院駁回了永輝商業公司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這家公司所做出的進行10倍賠償的判決。
  超市不賠償、上訴的理由是:沈某不是普通消費者,根據其近一年的索賠、投訴、訴訟等情況,沈某應屬職業行為。另外,沈某在其購買上述商品時就應瞭解商品是否過保質期,即使沈某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退款;沈某此次訴訟涉及的商品,有可能是重覆購買,將未過期商品代替為過期商品進行索賠,故對沈某的訴訟請求,不應獲得法律支持,所以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分析,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對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督促,生產者和銷售者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自覺的接受社會的監督,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的同時,也是對自身負責。所謂“知假買假”的職業行為,其本身並不屬於法律概念的範疇,消費者依法主張權利次數的多少,也主要取決於生產者、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數量和範圍。因此,不能因為銷售者多次行使法定權利而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或認定其為職業行為。對於銷售方來講,其主張消費者有重覆購買等欺詐行為,需要舉證證明。如果消費者欺詐行為成立,構成一定數額,不單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銷售者需要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來舉證證明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  (原標題:北京消費者知假買假要求超市10倍賠償主張終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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